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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女作风问题"开除女生 学校被判书面道歉
http://www.cyol.net 2008-05-13

  因触犯校规,女学生王某被开除,但在开除通告中,学校使用了诸如“男女作风问题、行为极不检点”等语言。王某认为学校使自己名誉受损,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依法判决学校书面道歉,驳回经济赔偿请求,(青岛)市中院近日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据王某诉称,她于2004年报名参加了被告青岛市某技术学校的专科学制,大二上学期,她与同班同学孙某建立恋爱关系。孙某在校外租房居住。2007年3月,王某因为回家没有回学校住宿而且没有向学校请假(根据该校规定不在宿舍住宿必须请假,否则开除),在学校管理人员查宿舍时,王某被记“在外住宿”。次日,辅导员找到王某,表示了解到她在外与男生同住,并提出了要其写检查的要求,王某和家人都澄清了这一情况,但学校仍对其采取了取消学籍的处分,并在宿舍楼处张贴通告,称其“行为极不检点,有男女作风问题,影响了学校的校风校纪”。

  王某认为学校对其处分符合学校规定,但是对她的处分内容上写的东西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以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青岛某技术学校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学院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对此判决王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市中院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 因触犯校规,女学生王某被开除,但在开除通告中,学校使用了诸如“男女作风问题、行为极不检点”等语言。王某认为学校使自己名誉受损,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依法判决学校书面道歉,驳回经济赔偿请求,(青岛)市中院近日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据王某诉称,她于2004年报名参加了被告青岛市某技术学校的专科学制,大二上学期,她与同班同学孙某建立恋爱关系。孙某在校外租房居住。2007年3月,王某因为回家没有回学校住宿而且没有向学校请假(根据该校规定不在宿舍住宿必须请假,否则开除),在学校管理人员查宿舍时,王某被记“在外住宿”。次日,辅导员找到王某,表示了解到她在外与男生同住,并提出了要其写检查的要求,王某和家人都澄清了这一情况,但学校仍对其采取了取消学籍的处分,并在宿舍楼处张贴通告,称其“行为极不检点,有男女作风问题,影响了学校的校风校纪”。

  王某认为学校对其处分符合学校规定,但是对她的处分内容上写的东西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以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青岛某技术学校虽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在处分中使用了“行为极不检点”等文字,降低了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令学院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对此判决王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市中院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原载《半岛都市报》转自人民网(J-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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