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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a.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
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
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
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 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
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
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 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
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
夫妻关系; b. 家庭成员关系; c. 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 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
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0.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承 租人。 [真题实例]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二)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 但是,注意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⑵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的,研发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 ⑵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 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⑶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1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物权包括: ⑴自然资源使用权; ⑵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
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 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⑸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 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⑹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典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不是担保,而是利用不动产; ②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③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④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约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⑤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 财产的权利。 12.相邻关系 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⑵《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相邻关系须遵循的原则: ①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⑶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土地通行和占用关系; ②建筑物内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用水与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④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关系; ⑤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采光与通风产生的相邻关系。 13.抵押权
⑴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④抵押权人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⑵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抵押物必须符合2个条件: ①
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财产; ② 抵押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流通的或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 a.
土地所有权; b.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c.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
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⑶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 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对象是将来发生的债权;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依赖于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④最高额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要求办理登记的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⑤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的最高限额; ⑥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⑦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14.质押权 ⑴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法律特 征主要有: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质权的公示方法。动产质权采取转移占有的方法;权利质权采取到有关部门登记的办法。 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 有的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 ②必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或种类物不能作为质权 的标的。 ⑶权利质权--是指法律规定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 不同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①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凭证交 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④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 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5.留置权 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发射管内的债权,才可能存在留置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是在留置产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 履行时,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②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④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⑤留置必须符合规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⑶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 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 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华图教育集团原创作品。)
中青在线专稿(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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