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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纳入计生管理范围 生育非退学理由
2007-11-02 11:00:38

  上海市教委昨(11月1日)转发相关通知,对在校学生的合法生育,高校不得以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高校在校学生被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学校不得以生育为由予以退学。上海市教委昨天转发了《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各高校还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各高校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记者 董川峰)

  原载《新闻晨报》转自新华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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