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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开除12名作弊学生,学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教委日前撤销学校开除决定——
高校该如何行使开除作弊学生权力
最近一段时间,各高校频频发出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学籍”的处罚令,引起社会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高校应如何行使教育自主权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记者日前在中央民族大学采访时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在民大今年1月初的期末考试中,12名学生因作弊而被开除学籍,其中4名学生和家长不服学校的处分,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上诉。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考试作弊学生的决定。记者采访了各方代表,将真实的声音予以展现。
中央民大:开除作弊学生是办好学校的必要措施
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马文喜说,《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加强对学生管理、联系实际制定必要的管理规定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据记者了解,民大学生人手一册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在考试中出现的11种作弊行为,包括把考试复习内容抄在任何地方、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考试作弊行为,民大广泛开展了以诚信考试为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包括修订并试行学生管理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举行诚信考试万人签名活动,考前一个月又集中重点宣传教育。民大各院系组织了相关的活动,每个学生都签署了诚信考试承诺书。记者看到,在各式各样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几个被开除学生的签名也赫然在目。
“所有这些做法目的就是教育学生诚信做人、健康成长。在制度、宣传、教育、警示和承诺在先的前提下,极少数学生仍然违纪作弊,我们感到很痛心。但教育必须有纪律,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直至开除,也是教育的一种形式。诚信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突破了这条底线,受到严肃恰当的处理,也是应该的。学校按规定和程序开除了作弊的学生,这是把学校办好、把学生培养好的必要措施。”马文喜如是说。
据学校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做法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5年暑假前的期末考试有50多起作弊,而今年1月份的学期末考试降低到12起,在今年7月份刚刚结束的考试中只有1起作弊。
马文喜表示,问题的关键不是这几个学生怎么办,学校开除他们,也不仅仅是针对他们,而是为了培养人和办好学校,为了使更多的学生不犯错误。学校如何办学,如何树立起良好的风气,是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教育部门:没有区别对待作弊,开除学籍并不适当
今年4月,民大在履行了听证程序之后,坚持最初的开除决定。几名学生再次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就此事咨询了教育部法制办。
记者看到,教育部法制办在答复意见中指出,《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将所有考试作弊行为都只设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种处分种类,并未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区别对待,显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如果将所有作弊情形都认为是严重作弊行为,显然又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立法本意不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54条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此,北京市教委日前再次作出撤销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考试作弊学生的决定。决定中说,根据《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央民族大学4名学生申诉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的函”的答复》,本案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不适当。
专家:行使办学自主权不能超出一定限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指出,一所学校当然有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除了不能违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内部还要有程序,比如听取学校的主体成分教师、学生的广泛意见等,这些都符合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就能站得住脚了。
但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有一定的尺度,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去行使权力。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基本权利保障之间有一个界限,一旦引起争议,必须有另外的机构来监管。
莫于川说,一旦发生争议,尤其涉及学生的重大权益,主要指学生的身份发生变化,比如开除、发学位证和毕业证等,那就不能在学校了结,一定要由外界来加以评判,比如教育行政机关介入。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从它的角度来判断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尺度掌握得好不好,并提出意见。这都是允许的,因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当然,教育行政机关的判断也不一定正确,如果某一方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提请法院来判断,由法院来终局。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夏科家坦言,这件事情可以给我们两点启发:第一,制度规则的制定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对学生确实能起到教育作用,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学生诚信做人的基本原则。第二,学校都希望学生完整地理解学校的制度规范,在制度保障下全面自由地发展。如果学生一旦触犯了基本的要求,那么学校肯定要给予处罚,通过处罚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当然,在程序上要尽量保证学生应有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原载《中国教育报》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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