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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茂“先贪后捐”案:我被腐败官员报复
2006-08-11 10:26:09

  “公务开支和捐款是否应从受贿款中扣除?”湖南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受贿案8月10日再审开庭,庭上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审判焦点。

  7月,湖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缓刑期内的文建茂再次被逮捕。而另一个“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获得缓刑的湖南官员——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湖南省高院也决定要再审。检方担忧,按原来的判决,是否会给一些贪官可乘之机,事先“受贿济贫”。两个富有争议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受到司法界和媒体的极大关注。

  文建茂昨日在庭上声称,自己受到了一些腐败官员的打击报复,使这一案件更具复杂性。本报记者调查后发现,这位教育局长任上所作所为及行政风格与一个贪官的“标准形象”并不完全吻合。但正如不能因捐款就无视受贿一样,不能因过去的政绩就抹去今天的错误。现实总是矛盾的、复杂的,关键是一个欲有所作为的官员,如何在其岗位上保持廉洁与公正。仅仅靠自律吗?文建茂的落马轨迹也许会带来一些启示。

  “先贪后捐”局长文建茂落马轨迹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局长受贿案昨再审开庭,被告称自己受到一些腐败官员报复

  134号,这是文建茂在看守所的编号。昨天上午,他穿着囚衣走进了湖南省新田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备受关注的“文建茂涉嫌受贿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在此之前的先后两次审判,对他的判刑有很大的差异。分歧主要集中在:他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那部分款项,是否应从受贿款中扣除。这在国内也引起了争议,这名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因此被媒体称为“先贪后捐”局长。

  50岁的文建茂,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11月被逮捕,2005年8月,新田县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09300元,并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年11月,永州市中院二审将其“判三缓四”,认定的受贿款也降到44400元。文建茂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和上交财会室的3万余元款项,未被纳入受贿金额,另有3万余元年节时收受的财物,也被认为是红包礼金,应作违规违纪对待。二审判决还认定,他具有“自首”情节。

  在二审判决引发争议之后,湖南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要求永州市中院再审。昨日上午,公务开支和捐款是否应从受贿款中扣除,再次成为庭审的焦点。

  文建茂辩解说,他多次用受贿款进行公务开支,并以教育局的名义进行捐赠,每次捐赠的数额并不超过5000元,属局长可以个人决定的开支,这些开支也都入了教育局的账目,所以应从受贿款中扣除。

  庭审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文建茂是否在正式“双规”前就交待了问题。在“双规”的具体时间上,文建茂表示,纪委官员作了假证。“‘双规’需要本人签字。请拿出我签字的证据来确认时间。”文建茂认为,这是纪委官员孙建军的打击报复,因为此前孙在农村教书的妻子想不通过考试就转到城里的请求,被文建茂拒绝。

  文建茂曾标榜自己是一个廉洁的官员,被“双规”前还在一次私下谈话中自比《国家干部》中与腐败官员作斗争的夏中民。他认为自己受到一些腐败官员的报复。

  在教育局长任内,文建茂是一位改革健将,并确曾因此得罪了很多人,也有证据证明他曾多次拒贿,或将贿金上交财会室,这些数字超过10万元。但他显然也不是一个廉洁的官员,不论其实际的受贿金额是10万余元还是4.4万余元。文建茂显示出了他的复杂性,他强调自己“被动受贿”的性质,并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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