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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独生女降分录取的依据在哪?
2006-06-29 10:47:22
王学进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生育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延安市政府“延政发(2005)78号”文件规定,“在市、县区所属的各类学校招生考试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下延20分录取;城镇独女户的女孩下延10分录取”。此政策的出台理所当然遭到了广大男考生和家长的质疑,用一位3个子女的考生家长刘随义的话说,这个政策看似优惠“女孩”,伤害男孩,事实上既贬低了女孩也歧视了男孩。(6月28日《华商报》)

  这项政策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延安市政府不能为了平衡失常的性别比,制定出台这样一项明显有损男考生和现行考试制度公正性的土政策。对此,延安市政府难道就没认识到吗?应该有所认识的,只不过,他们确信这项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不冲突,所以才有胆气出台这项政策。延安市计生局副局长惠彦荣表示,“岐山县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类似规定。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号)中明确指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就业、子女入学、升学、缴纳学费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提高女童入学率”。所以说,延安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符合上述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制定“关爱文件”的依据就在这里,问题也恰恰就在这里。延安市政府对加引号这句话的理解不正确,所谓对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入学、升学、缴纳学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并非指降分录取,怎么说?从句子关系看,这上半句与后半句“提高女童入学率”构成的是一个条件关系的复句,意思是给予一定优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女童入学率。所谓女童者乃刚够得上读小学一年级的学龄儿童,对她们而言,根本不存在入学考试,因而也无所谓降分不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见对独生女给予一定的优惠其实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

  初三毕业的14岁女孩不能称为女童,要管她们叫少女,她们已经接受了义务教育,在接下来的中考中,她们不再具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了,因为高中阶段的学习已经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了。中考是升学考,是国家为保证高级中学的教育教学质量专门设立的一项旨在选拔人才的考试制度,故社会对这项考试制度的最大期望就是公平、公正,实现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延安市政府出台的“关爱文件”与考试制度相抵触,有以计划生育政策压招生政策之嫌,为了建立有利于生育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不惜牺牲考试制度的公正公平,这在政策上讲不过去,在实际施行中必将遭遇重重障碍。

  此事提醒人们,为什么中央制定的一些政策法令一到地方往往就会走样,很重要的一点是各地在解读中央政策时出现偏误,在没有认真细致地领会中央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就匆匆出台一些地方政策,给各地工作造成混乱,这是不能不引起大家注意的。

  原载红网 转自搜狐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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