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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大学生作弊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2006-05-18 11:23:19

  为顺利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几名高校在读大学生用微型摄像头、隐形无线耳塞、对讲机等高科技设备,在英语、政治考试中舞弊。昨日,其中3名主要舞弊大学生在沙区法院站到了被告席上,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其他几名参与作弊者由检察机关向学校提出检察意见,由学校对其作出处罚。

  广州购回作弊设备

  窦某、彭某和周某是室友,共同租住在沙区烈士墓某大厦58-5-9-2房间里。今年25岁的窦某、彭某都是西南政法大学在读自考生,32岁的周某则是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1月,彭某、周某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考试,但两人英语很差,担心过不了关,正好窦某的女友肖某也在为此发愁。三人在一起商量此事时,窦某提出他在网上看到一种微型无线传输设备,可以用来作弊,彭某、周某对此表示赞同。

  同年年底,窦某因私事去了趟广东,出发前周某给了他3000元钱,窦某用这些钱从广州购得微型摄像头等,回渝后,又购买了隐形无线耳塞、对讲机等配套设备。随后,3人一起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拉也要参加考试的好友李某、胡某等入伙,说好事成后费用均摊。此外,他们还找到朋友刘某、唐某参与此事。

  袖藏“电眼”拍考题

  临近考试前,离西政考场很近的壮志路罗女士家中,来了几个男子,以300元的价格租下了她家的厨房,租期两天。

  与此同时,几个男子又住进了西政招待所207房间,并搬进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接收器等设备。由于无线传输有距离限制,因此,罗女士家是他们经过多次“踩点”寻到的最佳位置。

  今年1月14日,是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政治、英语考试时间。彭某将微型摄像头藏在袖子里,用手表带固定在手腕上带进了考场,通过无线信号将考卷图像传输到了招待所的电脑上,在此守候的窦某立刻将图像打印出来,让花5000元请来的“枪手”做题。答案出来后由刘某带到壮志路罗女士家,由唐某通过对讲机念给考场内的彭某、周某、肖某及李某、胡某。当天上午,几人在政治考试中成功作弊。

  场外念题被抓现行

  当天下午,在西政考场某考室监考的王老师发现教室一扇窗户破了,有风吹进教室,就去关窗,却在窗口处听见有人小声读英语的声音,仔细一听,声音是从壮志路罗女士家的方向传来的,居然念的是当天考试的内容。

  王老师立刻向学校汇报,学校马上向东山派出所报案,而在此前,派出所已接到一女生的举报电话,民警正在调查。

  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民警在壮志路罗女士家厨房内,将正在向考场内传送答案的唐某抓获,查获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并从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身上查获隐形无线耳塞、无线接收器。窦某、彭某和周某则闻风而逃,1月18日,3人到派出所自首。

  此案未当庭宣判,据悉,此案为我市首例因考试作弊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

  --庭审焦点--

  庭上激辩:作弊还是犯罪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属于绝密。教育部对“启用”一词,所作的解释是“启封并使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而3被告就是在考试结束之前非法获得考题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此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对3人进行处罚。

  面对指控,除了窦某表示没有异议外,彭某、周某则称他们的行为只是作弊而已,没有构成犯罪。两人的辩护律师为此和公诉人展开了约1个小时的辩论。

  辩护人提出:彭某、周某的行为与找人代考的性质差不多,是投机取巧的行为,应该谴责,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因此两人并没有触犯刑法,只应受到行政处罚。况且两人是通过报名进入考场,获得试卷的途径合法,并非非法获得考题。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3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虽然彭某、周某是合法获得考卷,但他们将考题传送给没有资格获得考题的窦某,使其在考试尚未结束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试题,其行为符合刑法以“使用窃取、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3人只是分工不同,并不能说彭某、周某没有触犯法律。

  公诉人还指出,虽然眼下在各种考试中作弊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全国统一考试中作弊,其性质就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

  --新闻链接--

  法学生不知考研题是绝密

  昨日,西政法学院300名大学生旁听了此案。在庭审中,当法官询问3被告时,顺便也问了一下旁听的众多学生:“你们知不知道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属哪级机密?”大学生们大多一脸茫然,法官告诉他们:属于国家绝密!

  而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专门告诫旁听的大学生,要吸取3名被告的教训,遵守法律法规。

  隐形耳机长度不到1厘米

  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照片显示,3被告用来作弊的无线传输设备体积非常小巧,极易隐藏,其中的隐形无线耳机长度不到1厘米,可完全放进耳道内。

  记者随便输入了“无线传输、作弊”两个词,通过百度搜索,结果轻易就找到了好几个兜售高科技作弊设备的网页。

  “广大高考考生、四六级考生的福音……针型摄像头,可把试卷内容以无线传输到1000米以内,可用接收器接收并显示到电脑、电视上,通过话筒把答案无线传到隐形无线耳机上……”等让人心动的广告随处可见。

  因考试作弊在我市首次被起诉

  昨日,沙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在研究生考试中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记者从沙区检察院获悉,此案为我市首例因考试作弊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因鲜有先例,当初警方在侦察案件时,也曾为是否立案而犯难,为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寻找法律依据,才将其定性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学专家称应立法杜绝作弊

  昨日,著名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试题未向社会公布前属国家秘密,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关键要看考题的来源。如是请人进考场代考,是作弊行为,而在考试结束之前将考题传出考场,就属犯罪。赵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对舞弊行为有专门规定,应通过立法手段规范考试行为。

  原载《重庆商报》转自搜狐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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