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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大学,培养高职专科、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拥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七大学科门类,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招收高职专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和本科生招生具体事务,其职能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学生家长介绍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四)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五)负责组织各省艺术类考生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术科的报名、考试、阅卷、术科合格证发放等工作(黑龙江省艺术类考生参加黑龙江省术科统考)。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负责解答考生对招生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负责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加强与地方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密切合作,完成各项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地方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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