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促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学校代码为10141。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即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1996年—2000年实施“九五”“211工程”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共建大连理工大学;2001年—2003年,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大连理工大学,实施“985工程”一期建设;2003年—2005年实施“十五”“211工程”建设;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04年实施“985工程”二期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继续重点共建大连理工大学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9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1人。设有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0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44个硕士点,还具有4个专业学位授予权。有9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及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有52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全日制在校生27022人,其中本科生17526人、硕士生6856人、博士生258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的落实,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国家各项招生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负责各类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招生宣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负责新生入学后的复查与复试并负责对不合格学生做出处理;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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