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西安交通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2006年西安交通大学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一是用于调节各地统考报考西安交通大学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二是作为教育部批准的自主选拔录取高校之一,用于录取部分地区通过西安交通大学考核确定的优秀生;三是用于录取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等。
第十一条
2006年西安交通大学部分专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解放军总装备部招收、培养国防定向生。其报考条件、政审、面试和体检等,按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部分学院继续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三段式”人才培养新模式,其中理工学制六年、临床医学学制七年,顺利完成学业者将获得硕士学位。考生在进校两年后根据学习成绩、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地方招办监督”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生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部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原则上按照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但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高考分数不能低于当地重点线。
第十七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按考生实际高考分数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在提档范围内,当理工各专业已录满而医学专业未录满时,填报医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调剂到医学专业,剩余计划在愿意调剂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分数依次录取。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建筑学、工业设计和软件工程,一般优先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根据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和少数民族预科生分类招生计划,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方接受符合条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第二志愿考生。若仍未能完成在当地的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地区。对于试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安交通大学将平行志愿中填写为第一、第二顺位的志愿视为第一志愿。
第十九条 对于制订提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政策的省(区、市),西安交通大学将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
第二十条
国防定向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当地的提档线,对于将国防生列为提前批次录取的省(区、市),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往年在当地的提档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国防生的录取线。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军队、学校签订《国防生协议书》;入学后,经过政治复审、身体复检合格,才能正式成为国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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