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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3月13日讯省教育厅新近出台规定,今年秋季开学前,全省所有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名校办民校),都要停止初中招生。
根据规定,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只办高中,停招初中生。因布局需要,个别地方初中学位严重不足,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将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办为独立公办初中,但改办为独立公办初中的,必须具备初中设置的标准。
规定还明确,如当地确有需要,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经审查,完全做到不共享公办高中资源的,可以继续招收初中学生。即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第一,要有独立的校名,校名中不能含有或变相含有公办高中名称。第二,要有清晰的产权。公办高中不得单独举办民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出资额应当低于所办民办学校总出资额的50%%。学校要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公办高中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公办高中与其举办的民办学校之间不能相互租借校园和基本设施。第三,要有独立的教师队伍,学校自主聘任教师。现在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通过培训提高进入公办高中,或调至其他公办学校,亦可受聘于民办学校享受民办学校待遇。第四,要有独立的管理。学校自主聘任校长,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高中学校人员受聘到所办民办学校,必须辞去公办高中一切职务,并与公办高中解除人事关系。
省教育厅要求,公办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后,各级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初中教师调整,拓展公办初中资源,提供足够的公办初中学位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同时,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在校初中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稳定。秋季开学后省教育厅组织专门检查,违规者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载《湖南日报》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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