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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我国修订法律 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2006-02-27 13:56:08
记者 刘晓林

  2月25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义务教育法施行近20年来的首次修订。此间舆论认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年的首次例会就审议该法修订草案,表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力图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中国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18条。而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分为9章,共90条。

  ■义务教育存在六大问题

  现行义务教育法自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目前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是低水平、不全面和不巩固的。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有的方面还有扩大趋势;

  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

  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

  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他表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的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凸显五大亮点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现行义务教育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安全和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管理,以及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发行等内容:

  政府预算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公办学校逐步免收杂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在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的基础上,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标准。同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还明确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不得以升学率考核学校和教师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草案规定,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以及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学校安全首次写入法律 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收费

  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草案还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

  教师待遇受法律保障 不得歧视体罚学生

  草案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强调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待遇保障。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草案还明确要求教师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 

  原载《人民日报海外版》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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