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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教师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加强教师培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并安排公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
二是保障教师待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加强教师管理。规定:(1)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2)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合格教师应当予以辞退。(3)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是明确对教师的要求。规定: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
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修订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规定:(1)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不需要使用教科书的义务教育课程,不得编写此类课程的教科书。(2)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保证质量。
二是降低教科书的成本。规定:(1)教科书的内容应当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不得编入教科书。(2)教科书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未经原审定部门批准,不得修改。(3)教科书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经济实用。
三是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规定:(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2)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此外,为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具体规定了人大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原载《中国教育报》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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