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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重点
2006-02-27 13:45:53
记者 储召生

  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启发式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同时,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规定:(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二是严格课程管理。规定:(1)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2)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三是明确考核要求。规定:(1)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2)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关于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经费投入方面,规定:(1)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3)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二是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规定:(1)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2)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3)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三是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规定:(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2)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应当作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

  一是保障学校安全。规定:(1)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建造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与学校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距离。(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3)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内发生事故;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二是规范学校收费。规定:(1)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2)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3)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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