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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删减课程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减少教科书种类,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备受社会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重点作了说明。
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规定: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2)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定:(1)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2)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3)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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