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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透明义务教育资金链
2006-02-27 13:42:12
季 谭

  中新网2月27日电25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对此,参加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坦言:“目前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其中不少学校的经费存在缺口,一些学校教师的工资还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因此,草案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方法,草案明确提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特别强调,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同时,为了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义务教育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每年将其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同时,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这将是未来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之一。”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郑富芝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现在,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非常短缺,地方政府根据制度设定,知道应该怎样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而教育部的责任就是监督它的执行。 
 

原载中国新闻网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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