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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义务教育还需赋予主体程序性权利
2006-02-27 13:31:02
杨 涛

  据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京华时报》2月26日)

  这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有颇多的亮点,比如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督导禁以升学率作标准、对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作出规定、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学校编排设置重点班被叫停等。

  从法律角度上讲,修订草案所呈现的亮点其实是重新分配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说,“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这样的规定就是界定了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义务:学校有不乱收费与公开收支情况的义务,相应地学生及其家长就有不交规定之外的费用以及要求校方公布收支情况的权利;“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规定”这样的规定就是界定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学校与教师也有要求保障工资水平的权利。

  然而,上述所规定的只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但这样的权利与义务能否得到现实保障却不是这些规定本身能做得到,这需要程序性的规定加以保障,也就是说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有权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进行保障。比如说,当学校乱收费时,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控告与起诉学校,从而让学校乱收费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如此,纸面上虚幻的权利才能生成为现实中真切的权利。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更是指出,要真正享有一项实体性权利,就必须求助于第二项权利———程序性权利。所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如果不制定相关的正当性程序规定,不给予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程序性权利,那么他们的实体性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那些在草案中呈现的那些亮点就会成为在遥远星空中闪烁的星光,可望而不可即。

  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但现实中,许多农村教师的工资被拖延和克扣,他们也无处提出要求。义务教育法中只有诸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之类禁止性规定,却没有制定程序性保障措施和赋予相关权利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加之其他法律也没有相关保障性的规定,出现上述状况在所难免。

  所以,我们希望义务教育法在进行修订时,不仅要制定实体性的规定也要有程序性的规定,要糅实体性权利、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义务于一体,要那些有利于教育事业文明、进步的亮点能真正地照耀在每个人的心房! 

原载《东方早报》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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