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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育 >> 教育专题 >> 关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免杂费才是“义务”的关键
2006-02-27 13:31:02
赵志疆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2月26日《现代快报》)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也就是说,乡镇依然在为义务教育“拿大头”。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缺乏足够财力,无力填补义务教育资金缺口,而杂费的出现正是为了填补这种政府投入的不足。

  看得出来,不是“免收学费”给“收取杂费”预留了口子,而是政府投入不足冲出了这样的口子。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这实际上是政府投入不足的一种妥协。从此以后,“学费”虽然没有了,但越来越多的收费项目纷纷涌入“杂费”。以下的例子足为佐证:国家教育督导团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显示,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还有163个县的小学,142个县的初中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为零,维持学校的运作基本是靠向学生收杂费。

  义务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因此政府理应担负最主要的投资责任。但畸高的杂费实际上完成了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民众的转嫁,政府的“义务”却因此而被忽略。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由“以县为主”到“省级政府统筹”的转变,义务教育的财力基本上有了保证。在这样的前提下,为什么没有直接提出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免费义务教育,而是要重申“免收学费”,留下杂费这么一条继续收费的尾巴?

  只有完全免费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也只有真正“免收杂费”才能真正减轻民众的负担。由此看来,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与人们的梦想终究还有一定的距离。

原载《现代快报》转自人民网(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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